屏東縣1名6旬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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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院機會性侵女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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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供稱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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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時遇關鍵問題就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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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用國、台、英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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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認為他精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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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他選擇深夜潛入女病患病房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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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精神正常,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3年6個月徒刑。
判決書說,被告和女病患因精神疾病,住在醫院同樓層不同間病房,去年3月底某日晚間9點多男子溜進女病患病房,脫下自身和女病患褲子,性侵女病患,護理站護士聽到女子尖叫聲,趕往病房查看,見被告跨坐在女病患身上,女病患衣衫不整,護士因而報警處理。
事後男病患否認犯行,欲以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脫罪,但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指出,事發當時男病患未病發,且有思考、判斷能力。
男病患律師曾以被害人檢體驗不出DNA為由,辯稱男病患並未性侵被害人,法官認為,未驗出DNA只能代表被告未射精,且證人有看到他性器已插入女病患體內,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將這名男子判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