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報勞健保費 個人負擔不併入事務所

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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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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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須設帳、併入負責人的綜合所得稅中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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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負責人的勞、健保費仍要分開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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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將個人負擔部分併入事務所帳上。官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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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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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有分成雇主負擔部分以及勞工自行負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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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實務上常常會發生執業事務所的帳面上列報員工自行負擔的情況;國稅局實務查核通常都會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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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案例其實並不是誤報員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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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將事務所負責人的個人負擔也列入帳上。 官員表示,實際上事務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確實要併入負責人的綜合所得稅進行申報,但其實帳目應該分開處理,雖然都同樣是在隔年5月申報,還是不能將負責人個人的負擔,併入事務所帳上。官員表示,近來有執行業務者錯誤列報勞、健保費用的狀況,最後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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