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呂姓老翁將房屋送給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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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又將房屋贈與媳婦。兒媳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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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趕呂翁出門未果後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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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呂翁必須搬家還屋;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為媳婦應履行兒子「讓父親住到終老」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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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改判呂翁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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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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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付月租四千多元給媳婦。
呂老先生在一九八六年將房屋贈與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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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同意讓「父親住到終老」。二○○三年七月,呂的兒子再將房屋贈與媳婦郭女。然而,呂的兒子與郭女後因感情破裂而離婚,去年郭女以要回收房屋自住為由,要求呂翁和同住的兩個小姑搬走,並要求他們按當地租屋行情支付租金。
呂翁不服氣,在法庭上老淚縱橫,「明明房子是我買的,怎麼落得要被前媳婦趕出門」。他說,當年送房子給兒子;不料兒媳離婚後,媳婦硬要趕他出門。
高院審理認為,郭女在獲贈房屋時,已知前夫曾允諾「讓父親住到終老」,屬於雙方默示成立的使用借貸契約,郭女必須履行,呂翁有權居住;但房屋已屬郭女所有,呂翁仍須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