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統編誤植 須收回重開

公司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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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用分公司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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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救方式與一般誤開發票案件相同,

關鍵字如何操作

,必須收回發票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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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舊發票上加註「作廢」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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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恐面臨最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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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最高15,000元罰鍰。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鹽埕稽徵所接獲業者詢問,日前銷售貨物時,因機器設定錯誤,將賣方統一編號誤植為另一分公司的統編,希望瞭解相關罰則為何。官員指出,這位業者使用的是電子計算機發票,原則上應條列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在「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當中。 若營業人未依規定載明賣方統一編號,官員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將誤開的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明作廢;若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或國稅局調查發現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報備,也可以避免受罰。官員表示,誤開發票未作廢且未主動報備的情況,就會面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的罰則,按照該張發票帳面銷售額處以1%罰鍰,罰鍰金額最低1,500元、最高15,000元,像近期有個誤開發票的例子,帳上載明銷售額111,761元,即被開罰1,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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