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獨資執業補教 薪資禁列費用

台南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或補教業者之負責人可否列報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

主機代管

,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及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

虛擬主機租賃

,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分局指出,

粉絲團經營

,執行業務者,

網路行銷

,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

便宜網站

,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

關鍵字達人

,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

網站優化

,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該分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30萬元及伙食費21,000元,因與上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台中關鍵字優化
台中行銷達人
SEO優化
網路行銷
網路行銷顧問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網站優化
網域申請
行銷達人
網路代銷
社群行銷達人
主機代管
台中操作排名
客製化網站
排名優化
FB粉絲團經營
台中網頁設計
粉絲團經營
專業社群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