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的陳姓男子和林姓友人相約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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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邀林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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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拿出自己帶來的海洛因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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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因施用過量而昏迷。陳發覺不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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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擔心自己吸毒一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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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將陳載至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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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移至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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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打電話向119報案;救護人員將人送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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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陳仍因中毒性休克、呼吸衰竭死亡。檢方依遺棄致死罪起訴陳,但一、二審都認為陳無扶助義務,他無罪確定。陳姓男子2016年3月6日凌晨和林姓友人碰面,他載對方回家,兩人施用海洛因。到了早上,陳發現林昏迷,問他話也沒什麼回應,只說「我休息一下」,後來就再也沒清醒;10點31分時,陳將林載到中正北路、大仁街口的騎樓,他再打公共電話求救,告知「路口有人吸毒過量」。 檢察官認為,陳將無自救力之人棄置路邊,而且前幾小時就知道他身體不適,未履行保證人救護義務,有過失責任,而且他還延誤送醫,錯失搶救時機。陳解釋,自己是捲香菸吸毒,但林是施打毒品,他不知道對方的狀況如何,事發後他擔心自己還有2年多的殘刑、被發現後又得進去蹲。高院認為本案的爭點為林姓死者是否屬無自救之人?遺置林的行為是否屬積極遺棄?主觀上有無積極遺棄故意?遺棄的行為與林死亡有無因果關係?高院認為陳對林陷於無自救力狀態,法令上無應予扶助的義務,而他將林移到騎樓後還打119,更顯示無積極遺棄的行為,雖然他沒直接載林去醫院或用自己的電話報案,道德上或有可議,但也難以證明他的作法沒有效果。林姓死者是自行施用海洛因過量而陷於無自救力狀態,沒有證據顯示毒品是陳提供的,陳也不構成保證地位。而林吸毒過量而死亡,依法醫研究所函覆,就算陳在林昏迷後察覺有異、及早送醫,但林體內的嗎啡濃度已達致死濃度,急救後能否生還或是藥石罔效都不知道,無從證明陳延誤送醫。高等法院認為檢察官所提的證據無法讓合議庭認定陳姓男子有罪,駁回檢方上訴,陳仍無罪。依速審法規定,陳幾乎是無罪確定。陳姓男子將吸毒昏迷的林姓友人搬到路邊,再打119求援,林送醫不治。新北地檢署依遺棄致死罪起訴陳,但陳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駁回。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