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黃世銘向總統馬英九陳報法務部長關說案是否構成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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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各有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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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將本案化繁為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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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黃世銘、馬英九分別脫去總長、總統的外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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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可不可以將偵查中資料拿給別人看?應是偵查黃世銘被控洩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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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形成心證的核心法律價值。
黃世銘多次在公開場合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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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定關說案的行政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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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行政陳報方式作為他並未違法的理由。但他向馬總統面報的前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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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仍以刑事筆錄,要求檢察官林秀濤具結證詞,另一名檢察官也仍在訊問,也就是說,刑事調查仍在進行,行政調查的說法根據為何?黃世銘至今並未說清楚。
黃世銘的檢察總長職務,是法律及民意所授權及賦予的,檢察官偵辦案件,都須自我限縮權力,應採取最小範圍的偵查手段,以維護人權。黃世銘是檢察體系的龍頭,在向總統說明偵查中案件,並出示通聯紀錄、監聽譯文等資料時,為何沒有注意到執法面的基本常識?
黃世銘在全國各檢察機關查辦重大案件時,對消息走漏非常很介意,常以總長名義發函地檢署要求說明,即便各地檢署依照法務部頒訂的新聞發布要點說明,尚且被黃世銘行政節制,但他卻可以直接拿著監聽譯文、通聯紀錄,在9月5日全案簽結前向總統密報,無異成為檢警「偵查不公開」的最壞榜樣。
檢察官依據法律辦案,當違法辦案時,必定要接受法律更嚴格的檢驗。黃世銘以「事關重大才向總統報告」、「關說案是行政不法」理由向總統、閣揆報告偵辦中的案件,是否逾越分際,甚至構成洩密,都可以回歸到檢察官可不可以將偵查中資料拿給別人看的問題上,承辦檢察官心證的形成,應落實在維護這個基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