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李姓男子5年前結識越南籍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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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生下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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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想將女嬰登記在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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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正宮抓包遭趕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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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名下房產都掌握在正宮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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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李男具狀訴請判決離婚及請求財產分配。新北地院認為是因李有外遇、通姦、生子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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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二人婚姻破裂是李男責任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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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向責任較輕的正宮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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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駁回李男訴離及財產分配請求。判決指出,從事珠寶業的李姓男子與妻子於26年前結婚,民國98年因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李男的珠寶公司開始出現虧損,兩人常為金錢問題發生爭吵,李男因上班要承受工作上壓力,下班回家還要遭妻子言語謾罵,蠟燭兩頭燒,致身心俱疲。 103年2月經友人介紹結識越南籍女子,因多次向其訴苦,而日久生情,越南籍女子於隔年9月產下一女,李男不想女兒父親欄位不詳,女兒滿月時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戶政人員告知登記後將來恐成為妨害家庭罪證,李男為盡養育之責,仍堅持登記入籍。李男妻子得知後,趁李男不在家之際,先以簡訊要李男滾蛋離家,並將其衣物打包全部丟在住處一樓管理室,李男求助警方協助開門未果,只有獨自一人住到宜蘭頭城老家,分居迄今近4年。李男結婚後,除了三峽住家,在新店山區還有一處房產,但都在登記在妻子名下,二人分居後,所有現金及房產都掌握在妻子手中,難以生活,今年2月具狀向新北地院訴請判決離婚及請求財產分配。新北地院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判決,認為婚姻責任較重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且考量二人婚姻生變,起因為李男有外遇、通姦及與她人生子等行為,自屬責任較重一方,日前駁回李男訴請判決離婚及財產分配之請求。新北市李姓男子因養小三被抓包遭趕出家門,今年2月具狀訴請離婚及分配財產,日前遭新北地院駁回。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