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醫師夫妻檔4年前簽字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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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卻提告控訴男未依協議替她付清50多萬元學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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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約定每月付女方的母親2萬元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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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也只付了11個月。男醫師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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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前岳母」的費用是贈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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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可撤銷。不過橋頭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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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他給前岳母費用是離婚「和解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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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按月付2萬元直到前岳母過世。仍可上訴。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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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醫師夫妻2009年10月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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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育有1子,兩人於2015年11月辦完離婚登記,且雙方都有簽下離婚協議書,包括女方的學貸53萬5877元,男方應2年內還清、男方撫養女方的母親按月付2萬元等條款。 女醫師提告主張,原本依協議男方應在離婚後2年內還完學貸, 但她寄發存證信函催促,都沒獲回應,目前積欠尚有51萬2546元,男方應直接付給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女醫師的母親也主張,當時一起同住,替女兒夫妻檔打理家務、煮飯及照顧小孩子,也資助金錢,讓男方順利完成學業成為醫師,所以每月付2萬元扶養費,是約定離婚條件之一,而非贈與性質,男方除已付了11個月外,要補足32萬,未來更應繼續按月付2萬。男醫師則稱,當時協議書約定房屋給他,但前妻繼續占用拒絕搬遷,違約讓他無法售出房屋,進而繳她的學貸;至於按月付前岳母2萬元,他反駁指出,當時為降低前岳母反對離婚,才同意付2萬,但這是贈與性質,能撤銷。法官認為,離婚協議有要求男醫師要替女方償還全額學貸,且包括利息及違約金,不過償還對象是給貸款銀行,而非女醫師。扶養費部分,法官查出,協議書中載明「……,男方將扶養女方之母親,即男方之岳母……,且每月給予男方之岳母新台幣2萬元作為其生活費,否則可處以棄養罪論」,此屬夫妻兩人離婚後財產分配、扶養費、子女監護等離婚條件的安排,是「和解契約」,並非贈與。法官認定,男醫師已先付11個月的2萬元扶養費,應先補付2016年11月起未付的32萬,之後並繼續按月付2萬給前岳母,直到過世為止。高雄一對醫師夫妻檔4年前簽字離婚,女醫師提告主張男未依離婚協議幫忙還學貸,女方母親也主張他沒按月付2萬扶養費,橋頭地院判女方勝訴。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