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鐵律悖於常規」金鼎結構債案 張平沼逆轉無罪

金鼎投信前董事長張平沼(左)與妻子陳淑珠(右)涉結構債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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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一審改判無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十四年前金鼎投信投資結構債造成鉅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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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長張平沼與妻子陳淑珠被控將虧損轉嫁金鼎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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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均依證交法背信罪重判張平沼夫婦和執行副總經理房冠寶;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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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一審昨天逆轉改判三人無罪。本案檢察官仍得上訴。此案一、二審判張七年六月、陳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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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八年四月;高院更一審認為,金管會「三大鐵律」違反組織法,明顯悖於投資常規、國際慣例,且與公司法規定不合,屬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導,不能當作張平沼等人違背職務依據。 二○○四年,聯合投信募集俗稱結構債的債券型基金虧損,爆發投資人贖回潮,金管會為避免引起系統性風險,要求各投信公司須在二○○五年十二月底前將所持有的結構債全數移出,並遵循「依法辦理」、「不可讓受益人虧損」、「若有虧損,由投信公司的股東承擔」三大鐵律。起訴指出,金鼎投信無力承擔結構債一次出售損失,將旗下四十一檔結構債賣斷給張平沼家族所有五家投資公司,再由五家投資公司將取得的結構債以附賣回條件交易方式,用超過市價和債券面額向金鼎證券融資,將金鼎投信和股東應承擔損失轉嫁金鼎證券公司。陳淑珠、房冠寶二○○六年二月間,以兩家投資公司名義增貸二點五億元,檢方也認為損害金鼎證券。更一審認為,張等人為配合金管會「三大鐵律」,才將結構債自金鼎投信移出,交易方案也是金管會所認可;金鼎投信自始就有用公司自有資金承擔處理結構債損失,沒有規避意圖。更一審指出,檢察官沒能舉證交易過程有違反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範或金鼎證券內控規定,四十一檔結構債信評良好,違約機率極低,且金鼎證券最終還因操作交易獲利一億餘元,難認損害金鼎證券;張等人是經專業經理人評估,無明顯違背常規,屬合理商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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