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金分離是近月來金融市場的熱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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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於一家地產投資企業大買一些金控、銀行、票券公司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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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嘗試爭取董事席位。一時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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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過去的金融法規並沒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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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同一人可以擔任多家金融機構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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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都是有所規範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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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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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兼任其他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之負責人。但因銀行與該等機構有投資關係、合併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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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金控與其銀行子公司間,可不在此限。再者,亦規定了銀行負責人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的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的情事。 上述規定在保險業、證券公司、期貨商、票券金融公司都有相似規範。因此過去的金金分離是規範本人,若嚴格執行是含同一法人或自然人,而本人之關係人規範則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內控情事。但此次就銀行與金控負責人之相關修法,在5月17日預告的條文是要擴及同一法人及其關係人,理由是考量同一企業集團同時兼任不同金融機構董事,因參與經營,瞭解公司業務狀況與策略,將衍生所任職金融機構間的利益衝突。二個星期之後又將同一自然人及其關係人也納入規範。例如:就銀行業負責人,增訂本人(含自然人、法人)擔任銀行董事及監察人,如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上述其他所有金融機構的董事及監察人時,金管會則「推定」有利益衝突,原則上是禁止的。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範圍包括該自然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他們持股超過三分之一的企業,或是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董事席位之企業或財團法人。同一法人的關係人更是複雜,原則上將銀行法原本規範大股東(控制股東)適格性的範圍全部納入。就此可堪稱是史上或全球最嚴厲、複雜的規範,我們認為有需要評估政策的必要性,以及分析效益與成本。此次修法是從規範金控、銀行負責人本人或其關係人,並輻射至所有其他金融機關,必須考量對目前實務運作與遵法的影響。若如修法理由所述的利益衝突,現有法規就有此行為之禁止;而且若有損及該等金融機構權益,也有相關刑事、民事的責任。因此,金管會是否還有必要直接從身分別直接禁止?有必要把原本規範大股東(控制股東)適格性的範圍直接套用到「每一席」董事、監察人?其次,如此恐有限制人民工作自由或牽連太廣之虞。例如:甲男、乙女是某大學財金系班對,也一起唸碩士,之後結婚、分別在A銀行、B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上班。由於表現傑出,兩人分別擔任A銀行、B投顧公司的董事。過去A銀行、B投顧公司沒有什麼業務往來,但若新法實施,此種情形將被推定為利益衝突,要被原則禁止。另一方面,值得商榷的是上述修法卻不適用政府及國營事業對金融機構的持股,這又是「只許政府公股、不許民股」的作為,難予認同。金管會所持理由是政府及國營事業對金融機構的持股是代表政府利益,且受立法機關的監督,不受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及利益衝突規定的限制。但目前在兆豐金控、第一金控、華南金控、合庫金控與其銀行,以及彰化銀、台企銀,都有財政部或公股銀行派的法人代表董事、監察人,持股總和大約二成至四成,同時還有廣大的民股。上述銀行的業務是完全開放、彼此競爭,若援用金管會對民股的限制,財政部或公股銀行派在其他金控或銀行的法人代表,應該也要推論有利益衝突,意即政府及國營事業對金融機構持股,應比照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