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陸客團火燒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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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蘇明成可能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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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被懷疑自焚或縱火。曾任法官的律師謝憲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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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案事後認定不是意外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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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屬可撤銷當初與客運公司簽的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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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客運公司或蘇的遺產繼承人提告請求損害賠償。謝憲杰說,民法七三八條第三款指出,當事人其中一方如果對於重要的爭點有錯誤而和解,可撤銷和解。也就是說,家屬當初會簽和解書是認為「意外」造成這次事件,但如果調查發現是客運業者疏失或司機涉及故意殺人等「非意外」情況,就屬重要的爭點有錯誤,可撤銷和解契約。撤銷和解契約後,被害人家屬可委由律師,基於僱用人的連帶責任、旅客運送契約的債務不履行,向客運公司請求喪葬費以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客運公司需負起選任司機和監督司機職務的責任。而且,蘇如果酒駕,法院有可能會認定客運公司沒做好監督責任。不過,要證明客運沒盡到督導或選任的責任不容易,因為客運業者有可能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平時有對司機管考,選任的時候也沒發現異常;蘇的遺產繼承人也可能拋棄繼承,造成被害人家屬求償無門。因此否要撤銷和解契約,家屬要考慮清楚。【記者邱榆蕙/桃園報導】大陸罹難遊客家屬昨天指出,在台被趕鴨子上架簽了和解書,大罵台灣太缺德;也有家屬強調一定會採取法律行動。家屬林鈞民說,當時什麼事故真相都沒有,台灣政府的人一直要我們簽和解書,說六百六十四萬和解金,是正常交通事故最的理賠數字。厲建良表示,雖然在台簽了和解,但不代表家屬心裡服氣,「台灣官方政府有失誤、相關企業也有失誤,我們已經和多方律師研議,會告上台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