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三中案 「胡屠戶」北檢標準:權勢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昨天遭起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昨日在大家忙著防颱準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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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前總統歷時十二年的「三中案」被北檢起訴。然筆者對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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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有不同意見。北檢新聞稿或認:馬前總統或為聲譽與重返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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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為有疑義的黨產避免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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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損害黨營事業的行為云云。《史記.呂不韋列傳》:呂不韋與其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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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迎立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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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利幾何?答案是無數利益。北檢怎能說處分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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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重返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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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利」於國民黨與旗下事業?況且當時尚無違憲的黨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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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馬前總統有預知能力,豈能倒果為因,以此為不利馬前總統的論斷? 北檢又稱:馬總統聯合會計與法律專才,企圖規避法律責任;且準備鉅額訴訟費用欲延聘律師;與被約談人員拒絕配合,態度不佳云云。但馬前總統領導國民黨時,政黨業已輪替,動見觀瞻,若無專才,莫非要橫柴入灶?再者,若不能準備經費,延聘律師,難道國民黨還要用義務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況且,刑事訴訟法一五六條,避免以自白為唯一證據,甚至有若遭不正詢問,必須先行調查的規定,被傳喚人豈有「丟盔卸甲」的配合義務?北檢新聞稿復認:馬前總統於聽到錄音帶後,保持緘默,態度惡劣云云。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被告的訴訟權利,著有明文,美國憲法又叫做「米蘭達警語」。馬前總統前開基本訴訟權利,檢方不僅應告知,甚至若「違反告知義務」,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將會使證據能力喪失。既然是法定權利,甚或美國憲法上權利之緘默權行使,怎會是態度不佳?權利行使,怎會做成加重求刑事由?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一民事裁判:「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北檢公布錄音譯文,有何者「直接」認定馬前總統指示圖利他人,損害黨營事業?且即便民事關係的錄音,尚且必須非隱私,無誘導,才可作為證據;今涉及鋪天蓋地的刑事追訴,豈能便宜行事?即便一般民眾,尚不容對檢方「突襲」的錄音證據,大開綠燈;北檢怎會對馬前總統或民眾自辯行為,進行汙名指責?刑法背信罪,依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一○三年台上字七九四號意旨:必須要違反「民商法精神」方能認為有背信罪成立,以符合「刑法謙抑性」,以免入人於罪。若北檢認為馬前總統「賤價」變賣黨產是背信行為;難道坐以待斃,等著被查抄,蛋打雞飛,對國民黨反而不是背信?本案亦無任何確定民事判決認馬前總統民事違法,又何來背信罪成立?《儒林外史.范進中舉》最搶眼的主角,范進岳父胡屠戶。范進中舉前,是尖嘴猴腮的現世寶,其女所託非人;中舉後,范進則轉為相貌堂堂,其女乃天造地設,珠聯璧合的佳偶。胡屠戶唯一的標準是「權勢高低」。比對現代法治與法律規定,三中案實恐為冷案新炒;且北檢新聞稿的標準,究為大公無私,抑或因人設事?國人自有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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