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被控今4月在台南市搭乘公車行駛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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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法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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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法官依陳觸犯性騷擾罪,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判決說,陳於今年4月12日上午7點多,搭乘2號公車行駛途中,在公車內,利用女被害人睡著來不及抗拒之際,涉嫌以下體磨蹭被害人手臂,女被害人察覺有異後,報警法辦、起訴。 陳於警詢時坦承涉案,法官認為陳的供詞和證人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照片4張、一卡通交易明細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各1份佐證,認為此案事證明確,陳所為應依法論科。法官認為,陳的行為在客觀上已屬偷襲式、短暫性、具有性暗示,並使女被害人感到不舒服的不當觸摸,應屬性騷擾行為無疑。陳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量處其刑。陳姓男子被控今4月在台南市搭乘公車行駛途中,趁女被害人睡著來不及抗拒之際,涉嫌以下體磨蹭被害人手臂,台南地院法官依陳觸犯性騷擾罪,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