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父債子還 原因是未拋棄繼承

高市劉姓老翁飼養愛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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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判老翁的妻小要賠償被害人1萬元,理由是她們未拋棄繼承,要概括承受老翁生前的公然侮辱行為,全案仍可上訴。高雄地院判決指出,2017年3月下旬傍晚,劉姓老翁飼養的小狗,在鼓山區馬卡道路與中華一路口的公園,咬傷劉姓被害人,雙方發生口角。 劉姓老翁在公園內以「神經大隊」、「我說你神經不正常嘛」,「就我說你神經不正常」、「這不是神經啊,那叫神經病啊」、「你這個神經病就亂講啊」等語辱罵被小狗咬傷的劉姓被害人。劉姓被害人遭老翁的小狗咬傷,又被老翁辱罵,提告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高雄地院審理期間,劉姓老翁在2018年7月初過世,於是將沒有拋棄繼承的劉妻和兒子列為被告。劉妻與兒子出庭稱,案發後劉翁已道歉,但對方不接受。且對方沒有說明請求的精神慰撫金10萬元如何計算,也沒有辦法證明有受到10萬元的損害,要求判決駁回。法官審理認為,劉姓老翁在公園辱罵對方「神經病」、「神經不正常」等語,將使社會大眾對受指稱者產生易於自傷、傷人,超乎正常言行舉止、引發困擾,需耗費額外時間、精力對待或處遇的印象,足以貶損受指稱者在社會上的評價。判決指出,老翁過世,老翁的妻小為繼承人,且沒有拋棄繼承,根據民法1148條、1153條第1項規定,老翁的妻小對於原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應僅於繼承其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考量兩造經濟狀況等因素,判賠償1萬元。可上訴。高雄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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