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師執行業務所得 須申報

台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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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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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所得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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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無論盈虧都有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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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未申報又被國稅局發現有實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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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入高於表訂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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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會遭到補稅處所罰則。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台北國稅局近來查核發現一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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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張先生(化名)於2017年2月委託律師王先生(化名)處理民事訴訟,個案歷經判決確定後,王先生卻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而是將張先生這個案子的訴訟收入,直接透過財政部當年度頒訂的「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算出帳面所得,隔年申報為12萬元執行業務收入。 官員表示,後來國稅局查核發現,張先生的委託案共給付律師費60萬元,國稅局以60萬元減除必要費30%後,重新核算王先生綜合所得總額,王先生不僅遭到補稅,也就短報所得額部分挨罰。官員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法應按其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將執行業務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若執行業務者沒有依法申報、沒有依法保存憑證並記帳、無法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針對這三類情況,稽徵機關就會依財政部頒訂的「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代為計算各年度收入額。然而上述標準並不能做為執行業務者怠忽申報的依據,官員指出,針對未申報的個案,若國稅局主動查核發現實際收入,就會依實際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併入核課綜合所得稅,並針對高於帳載的差額補稅並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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