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每月申報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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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必須正確衡量才能確保財務運作無虞;在收入的評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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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識合約、辨認合約中的履行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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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為優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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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確實落實才能避免揭露的財務資訊有誤。根據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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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認列第一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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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須辨識與客戶間的合約。 所謂「合約」必須經交易雙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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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內容中可辨認出賣方承諾要提供的商品或勞務,以及買方的付款條件等。證交所指出,合約可能為書面、口頭、或是在企業商業實務慣例上,具有法律效果的文件(如採購單、電商平台系統訂單等),因此即使是與客戶往來的電子郵件,也可能被視為有效合約。不過,若客戶可以輕易解除合約,即使有預付簽約金,客戶對該款項也有收回權利,因此企業應考慮是不是真的有可執行的合約。另一方面,一般市面上常見廠商提供消費者可在「試用期」免費使用產品,試用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因消費者還沒有同意購買商品,廠商在試用期間並未與客戶成立合約。其次,在不同產業環境下,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約中,可能銷售不只一種商品或勞務,因此與客戶成立合約後,企業應判斷到底承諾提供客戶多少不同的商品或勞務,此為衡量收入的第二步驟「辨識合約中的履行義務」。例如,一般消費者到電器行買冷氣,商店會提供到府安裝服務,所以消費者除了買一台冷氣(商品),其實還買了一個到府安裝(勞務),故對電器行來說,這個交易中有兩個履約義務。當單獨一項商品,即可讓客戶獲取利益,且該項商品和合約中的其他承諾商品或勞務可單獨辨認,則該項商品即為一個履約義務。以電信公司的門號搭配購機方案為例,電信公司以優惠價格銷售手機,並提供兩年的通話服務,對客戶來說,特惠購機方案的手機可以搭配任何一家電信公司的服務,因此可單獨從手機獲益。而若電信公司分別移轉手機和通話服務給客戶,提供電信服務無須進行任何整合,手機也不用經過修改,客戶便能使用通話服務,此時手機和通話服務可區分,電信公司有兩個履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