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台北地檢署前書記官陳建曄除針對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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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訴訟向北檢討加班費勝訴外;他另因補休假休不完要求北檢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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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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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也判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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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應給付14小時共3528元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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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上訴。陳建曄提告主張,他2018年3月5日、2018年6月27日及2018年7月11日仍有18小時補休假未休,但他已經離職無法再休,改向北檢申請加班費遭拒絕,向保訓會提復審被駁回,他提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他認為,北檢沒有建置書記官補休假和平衡系統,放任機關浮濫使用人力,冗化行政流程,導致書記官大量超勤加班,但北檢卻以財政負擔作為行使裁量權的理由,沒有正當性。陳建曄認為,他從2018年3月至8月超時加班313小時,客觀上已經無法再休假,但北檢卻拒絕他申請加班費,且他已經離職,無法再享有補休利益,故依時薪252元計算,請求4284元加班費。北檢指出,陳建曄自行選擇補休假作為補償,但他因個人生涯規劃辭職,且他提辭職後到真正離職日仍有2個月,有充分時間可以規劃補休假,但他在離職前沒有休完,視為放棄補休假權利,再申請加班費實屬無據。法官認為,根據陳建曄2018年3月至8月的出勤紀錄等資料,陳每月超勤時數超過30小時,最高一個月超勤83小時,顯見陳上班時間超過法定上班時數,且認定陳因業務繁重導致無法修完補休假。判決指出,陳建曄的工作若在法定上班時間內做不完,就必須超時服勤完成工作,而北檢一再給予陳補休假,實際上毫無實益,只是會讓陳一再循環花更多超勤時間完成工作。法院認為,陳實際上不可能以補休假方式達到補償目的,北檢針對陳超時服勤,本就應以支付加班費為原則,且因陳已經離職,「裁量權減縮至零」,只能給付陳加班費。判決指出,陳考量業務運作,選擇在機關整體調動時間離職,且即使決定離職,仍在任職期間戮力從公,沒有擱置案件擅自請假,但北檢卻以陳沒有適時申請補休為由放棄補休權利來苛責陳,顯然眛於現實,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因此根據出勤紀錄,判北檢應給付陳建曄14小時共3528元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