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強酸灼傷 醫院遲延治療先機判賠195萬

林姓清潔工雙手遭強酸氫化氟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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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聯安、台新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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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依一般燒燙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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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醫療常規使用中和劑治療和清創、植皮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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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林的右手遭氫化氟嚴重侵蝕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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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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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昨判聯安、台新醫院連帶賠償195萬3407元。
聯安醫院指林姓清潔工(45歲)未提供明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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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醫師辨識是否為氫化氟造成的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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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林燒傷處置合乎醫療常規,沒有過失。台新醫院也表示林右手遭強酸燙傷,未向醫師表明是受氫化氟所灼傷,醫師才按一般強酸灼傷程度醫療,無違反醫學常規之處。
但法官認為,醫師既知林姓清潔工是受化學物質或強酸灼傷,應主動詳細詢問病患受何種化學物質灼傷,判斷診療方法,但醫師疏忽未注意,遲延治療先機,須負起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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