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何姓婦人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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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管箱的黃金等物被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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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夫以侵害繼承權向銀行求償。銀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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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磁卡及電腦密碼開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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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承租人開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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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認卡不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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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銀行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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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不必賠。桃園地院調查,何姓婦人多年前過世後,放在銀行保管箱的黃金、金飾和珠寶等20多件值錢物品及郵政存單二張,被何的親人開箱領走,何的丈夫今年初才發現亡妻在銀行有租保管箱,認為銀行未盡管理責任,沒驗證身分就讓不明人士開箱、領走貴重物品,侵害他的繼承權,以銀行疏於管理,向銀行求償20萬元。法院審理時,銀行表示,不清楚承租人保管箱內存放了那些財物,因為那是客戶隱私,當初何姓婦人租保管箱時,曾和銀行約定「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磁卡及電腦密碼,申請開啟保管箱,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銀行不得拒絕」,等於承租人授權第三人可以開箱取物。銀行指出,保管箱進出門禁管制嚴格,能夠進入開箱的一定持有鑰匙、磁卡和密碼,依約定視同本人開箱,管理人員認卡不認人,不會驗證開箱者身分,銀行並無過失,主張不必賠償。法官檢視何姓婦人租用銀行保管箱簽下的承諾書,確有「第三人持有保管鑰匙、磁卡及密碼,可開啟保管箱」的約定,認定開保管箱應為何婦親人,且經授權或本人同意,以銀行無管理疏失,判何夫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