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陳姓女子騎機車撞路燈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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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龜山鄉公所違規將路燈設在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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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國賠。法院一審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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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主因是陳女轉頭看路邊的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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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鄉公所在路肩設置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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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三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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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陳女約139萬元確定。
陳姓女子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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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2010年4月22日上午騎機車經過龜山鄉的憲兵訓練中心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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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鄉公所違規將路燈設在路肩,又沒有設置反光標示,她來不及閃避撞上,造成顱內出血、終身喪失工作能力等。她要求鄉公所賠償醫療、精神損害等360萬元。
鄉公所主張,路燈的設置沒有缺失,當時陳女騎機車分心,轉頭看剛發生的另一件車禍,才會騎到路面邊線,沒有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到路燈自摔,與路燈的設置地點沒有關係。
一審法院採信鄉公所的說法,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調查,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路燈應設在路肩外側不易受撞的位置,以免妨礙視線及道路的正常使用,然而本案的路燈設在路肩,設置確有不當。此外,陳女違反交通規則行駛路肩,應自負七成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