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推動金融整併 先思考三大議題

金管會為了推動民營金融機構間的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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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訂出金控公司或銀行發動併購的資格條件。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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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金控或銀行可採先參股合作再洽商整併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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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以合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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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轉投資條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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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投資持股只須超過10%並採公開收購。至於提供的資本計提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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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未來啟動併購的金控或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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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需求都只要原本的20%即可。對於金管會這項新政策,有必要評估其成效,以及可能衍生的議題?首先,為了鼓勵金融整併、又要避免政治風險,新政策只能選擇民民併,而未適用於民公併或公民併;「民」代表民營金融機構,「公」是指泛公股金融機構。目前政府控制一半董事席位之銀行的資產總合(泛公股銀行),占台灣銀行業資產大約一半,這在已開發金融市場極為少見,因此許多評論認為,只要價格合理、員工就業有保障、過程公平公開,政府應對部分泛公股銀行進行釋股,才能落實真正的民營化。然而,在泛公股銀行工會反對、公股釋出可能被批評為有助財團化的雙重壓力下,金管會只好迴避民公併或公民併。但如此妥協的政策,直接大大地限縮政策的效果。 而且,在民民併的設定之下,有能力啟動併購的金融機構,以公開收購方式,原先首次投資的持股比率25%門檻並不算高,因此本次提出的金融併購誘因並非重點。另一方面,泛公股金融機構的同質性太高,合併綜效有限,或者要落實合併綜效的衝擊太大,因此公公併成功的可能性也低。其次,為了提供整併誘因,金管會降低首次投資的持股比率門檻到10%,且降低資本計提的要求。這項政策可以讓金金併比較容易整併,但是一開始只買10%,主併的金控或銀行根本沒有目標金融機構的控制權,只能說是處於插旗階段。從過去經驗來看,插旗很容易引發分歧,從而增加兩家金融機構未來整併的難度,也帶給兩家公司股東更高的不確定性。其實,不管合意、非合意併購,最重要的是買方能夠快速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但降低起始投資的門檻、三年內持股提高到25%以上,再加上目標金融機構(以銀行為例)加入主併的金控旗下,到目標銀行與主併金控之銀行完全合併後消失,至少要四到五年的時間。同時,目標銀行若有海外據點,合併案還需要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整個合併案拉長了從啟動到完全合併的時間,難免將引發目標金融機構人力流失,特別是有戰鬥力的人才,乃至增加合併的文化衝突,都會使達成合併綜效的機率降低,對股東財富造成負面影響。再者,自從金管會宣布鼓勵民民併的細節後,股票市場開始猜測具備發動併購條件的有哪些金控或銀行,更猜測有哪些金融機構將成為併購目標。當這些訊息充斥股市,且都為臆測之想,只是徒增股價的波動,甚或有可能成為股價炒作的題材,不利股票市場的健全發展。最後,金管會這次提出的併購誘因是針對金控與銀行,但也激發壽險業者想要爭取。一般人直覺是擔心壽險業者用保戶的資金進行併購,但目前保險法相關規定中,對於保險公司以財務性投資其他金融機構,已經不能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與的表決權,與其他限制規定。因此只要像金控、銀行一樣,轉投資其他金融機構,需從合格資本扣除或其他相似的資本要求,則保險業等同是拿股東的資金進行併購,向金管會爭取整併誘因是可以理解的。總之,我們希望金管會在執行民民併的政策時,要有相關配套措施,降低可能出現的負面效果。另外,若要給予保險業相同的併購誘因,則相關資本要求強度,必須要比照金控與銀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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