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陳宜民(右)、副書記童惠珍(左)、立委王育敏(中)日昨召開「陳師孟又來了!干預司法沒完沒了!」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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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抨擊陳師孟違反監委應有的職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監察委員對於法官違法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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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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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予調查及提出彈劾。但依據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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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亦受審判獨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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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權利因此可由客觀中立的法官獨立判斷維護。以上兩者明顯衝突。一方面我們希望違法失職的法官能受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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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又不希望監委干預審判。對此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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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廿三日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稱:「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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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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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因此,審判進行中,由於尚有審級救濟及內部職務監督等機制,除非法官違失情節重大,有特別急迫性,否則監察權應暫時退讓,以免干預審判。 而於審判後,既然審判結束,監察權基於其事後監督特性,確實可以發動,且未經調查,也無法得知法官是否有所違失。但是上開解釋已稱:「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受憲法保障,監察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則監委是否還可以因法官法律見解與其心中可能基於政治立場所生的不當盼望不同,就立案調查,答案似乎已不言而喻。況且憲法亦屬法律,法官也有加以解釋與適用的權責,不論是否贊同法官於個案裁判時就院際調解權所表示的見解。比較上,專家學者章瑞卿曾研究指出,對於法官的職務監督界限,有不同理論。有認為審判之核心領域,例如判決理由之草擬,不得監督,除非有顯然錯誤,例如判決理由適用已廢止之法律。有認為在國家已別無他法履行司法審判給付義務,且職務監督為履行該義務所不可或缺時,始得為之。有認為法官審判行為若違反一般性之義務,例如身為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得職務監督。而若違反個案適用法律之義務,例如違法調查證據,亦得職務監督,但不得指示個案應如何處理。有認為法官審判行為若非出於法官確信,則得職務監督。但若出於法官確信,縱使顯然錯誤,亦不得為之。有認為職務監督不得對於法官審判行為之實質內容進行審查,但若對審判行為之方式或時機,縱屬審判之核心行為,亦得為之。此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事證究竟何在,為何可發動監察權調查,未見說明。監委逕行約談,有如偵辦刑案先抓人再找證據,濫權羅織嫌疑頗重。如果尚有須釐清之處,是否繼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後,再交由大法官解釋?如此,可和大法官待審案件中,歷時最久尚未結案(已超過廿年)之會台字第五八八六號,即監察院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判案件行使質問權,同樣發生監委調查權與法官審判獨立間衝突之聲請案件,互為對照,一舉解決憲政爭議。以免此類事件,因特定「辦藍不辦綠」立場、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要求「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監察委員就任後,就層出不窮,實在是不勝其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