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修法 員警支持 檢質疑「抓姦也是三人在場…」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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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聚眾」修法前後基本架構沒太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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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希望將構成要件更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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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個案應由警政署因地制宜處理。 記者賴佩璇/攝影 分享 facebook 刑事局提修法建議放寬刑法「公然聚眾」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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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只要超過三人就算聚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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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兩次命令解散不從即依現行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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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昨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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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是希望將構成要件更明確化。員警普遍支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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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這樣警察執法才有武器!」但有檢察官質疑「三人以上」要件,因實務上常見夫妻吵架、親人爭產,抓姦等都可能三人以上在場,與社會秩序無關,警察因法條移送,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他認為聚眾鬥毆是妨害秩序,目前修法看不到判斷要件,警察還是綁手綁腳。 律師高毓謙說,聚眾人數多寡或解散命令次數並非關鍵,重點是「聚眾」與「強暴脅迫」認定,現今通訊軟體發達,網路吆喝陌生人也會突然聚在一起,彼此間未必都有強暴脅迫意圖,僅以表面「人數」及「次數」論罪,恐將單純到場圍觀者入罪,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言論自由權相違背。新北市長侯友宜挺修法,他說,「打開報紙,看到法令要修,就是進步」;治安不是只有警察責任,「市府要解決治安汙染源」。陳明堂說,組織犯罪條例立法例是三人以上即算組織,實務面較符合「聚眾」程度,修法前後法律架構沒有太大不同,內政部希望構成要件寫清楚,讓民眾知道法律並遵守;處罰程度是否拉高尚未討論,個案如何判斷,由警政署因地制宜處理。陳明堂說,修法條文另加上經執法人員命令解散這道關卡,要有具體行為,不是一聚集就會被抓,一定人數加上執法人員命令解散不從才成罪;現行警方三次命令解散後可法辦,修法是否減為兩次,也要再討論。修法方向將等政務委員簽報院長決行。侯友宜說,治安是市府團隊的事,誰製造治安高汙染,就讓他停業;未來將由警察局副局長擔任公安小組副執行長,檢視所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配合治安,用第三方警政力量協助治安,減少警力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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