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步車視為行人 警:勿與車爭道、可加反光片

警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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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代步車不要跟汽機車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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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裝警示燈或反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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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醒目度避免遭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電動代步車行車速度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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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變換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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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馬路中間慢慢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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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眾的經驗是「碰到電動代步車就遠遠避開」,以策安全;不過,也有民眾認為每個人都會老,尤其目前台灣人行道障礙重重,應該多多體諒。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指出,電動代步車法規上屬於「行人輔助器材」,視為「行人」而非車輛,不可以在道路行駛;常見銀髮族或身障人士騎乘,建議不要跟汽機車爭道,加裝警示燈或反光片,提高醒目度避免遭撞。 「法規的灰色地帶!」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林永川說,電動代步車多為三或四輪、有動力,不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的車輛,在法律上仍與柱枴杖一樣,皆為行人,該依循行駛於人該走的地方,例如行人專用道、騎樓,通過路口走斑馬線。林永川指出,不少騎樓可能高低起伏或空間不夠,電動代步車騎到馬路上,沒有重大違規,警方大多不會主動舉發開罰;不過不能因此就當成機車在待轉區停等,甚至騎至車道,與其他汽、機車搶道。林永川說,電動代步車速度慢、車身低,也缺乏夜間照明或警示設備,在路上很容易被忽略,如果太靠近大貨車,也可能陷入「內輪差」死角險境;提醒盡量騎在行人區域,並加裝主動閃爍警示燈或反光片,提高醒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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