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女友胞妹告性騷擾 法官認片面證述判男子無罪

陳姓男子與同居女友去年3月搬進女友妹妹租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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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遭控偷吻、襲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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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找來女友母親等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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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多聽女友妹妹轉述,認無法單憑片面證述入人於罪,最後判陳無罪。判決指出,陳女友的妹妹稱愛犬奔跑至3樓房間 ,她上樓進入房間,想把愛犬抱下樓,牠突然跳上床鋪,陳趁她跨坐在床緣上抓捕愛犬之際,從後環抱壓制其雙手,無視拒絕、抵抗 ,親吻左耳,並將左手伸入衣服 ,強行撫摸胸部,她掙脫下樓後,趕緊通知母親,報警處理。 陳指出,當天是對方自己帶狗上來3樓,跟他的狗玩,他的狗喜歡站起來跟人玩,所以他從對方後面抓住她的手,讓他的狗親她;他並沒有對方身體做出猥褻行為。陳女友的妹妹證述,對陳搬進她家,對他就保持戒心,沒有好感。案發後,她持刀情緒激動,經阿伯奪下刀子,帶至醫院就醫,她向醫療人員自述長期遭性騷擾,忍無可忍才出現情緒激動拿刀等行為。合議庭審理時,找來母親及阿伯作證,母親說,當天她在廚房煮東西,女兒就說陳抱她、親她,反問女兒「妳怎麼沒叫我」,女兒說她嚇到,突然不知道怎麼做,後來就沒有繼續講了。阿伯表示,4月間,他和姊姊、大外甥女、陳一起回家,當天陳在門外,他進門後過一段時間,才看到小外甥女拿著菜刀,當時陳都在門外,小外甥女拿菜刀應該不是看到陳,後來是他上前去將菜刀搶下來。合議庭認陳女友的妹妹對當事人一直保持戒心,沒有好感,甚至認為一直遭對方性騷擾,案發當天明知陳單獨在房間內,且母親就在樓下廚房,為何仍決定隻身前往房內,而不是下樓尋求母親協助,將愛犬抱出?陳女友妹妹證述既有瑕疵存在,且檢方所提各項證據,難以擔保其證述的可信性,單憑證人片面的證述內容,難以輕率入陳於罪。 陳姓男子遭女友的妹妹控告性騷擾,台南地院找來女友母親等人作證,但多聽女友妹妹轉述,認無法單憑片面證述入人於罪,最後判陳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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