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草案 最有利標過關

行政院會昨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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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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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過去為便宜行事而多採取最低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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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新增防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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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賄廠商將被列入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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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招標將拒絕往來三年;兩億元以上巨額工程採購案,須成立審查小組,並提供相關諮詢,減輕基層承辦人員的壓力及負擔。行政院長賴清德在會中表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啟動在即,此時修法放寬最有利標適用條件,可減少廠商低價搶標衍生工期延宕、品質不佳的風險,也有助於提升政府採購效能。此次修正聚焦在鬆綁最有利標的限制,刪除原條文中的「異質」及「不宜採最低標」的條件,鼓勵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提升採購品質。現行條文中,必須是異質工程、不宜採最低標的財務或勞務採購案,才可使用最有利標,但由於「異質」難以訂定標準,加上採用最有利標時,承辦人員需簽報不宜採最低標的理由,導致機關多採最低標方式辦理。行政院政務委員、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表示,從去年開始就鼓勵採用最有利標,以評選出有能力履約的廠商,並訂定相關配套,如評選委員透明化等,相較於過去採取最有利標不到一成,現在已有超過五成都採取最有利標。另外,為確保公共工程和採購案品質,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規定,新台幣二億元以上的巨額工程採購案,應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與招標文件等,減輕基層承辦人員的壓力。修正草案也修正違規廠商停權規定,部分違約情形的停權事由,增訂「情節重大」要件,更符合比例原則。吳宏謀說,現行規定比較硬,明顯違規當然不能通融,但有些違規可以輔導改善,為求符合實際狀況,因而增訂這項條文。至於「防賄條款」部分,未來「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的違法行賄廠商會被列入公報中,公共工程招標將拒絕往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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