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女子在警政署臉書專頁「NPA署長室」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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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吳姓男友日前因毒品、強盜等4案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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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隆市被逮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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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供派出所內監視器畫面給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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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警方辦案後將影像提供媒體符合規定嗎?曾女留言立即受網友圍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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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疑問她「男友吸毒強盜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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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有臉質問警察?」還有網友肉搜指曾是假帳號、建議她「快換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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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怕丟臉就別做歹事。警方說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但警方基於保護個人隱私,通緝犯若非重大、危險或具性侵危險性,可能妨害民眾生命財產威脅者,並不會主動公布。警方指出,若警方為向社會大眾說明案情,為做犯罪防治宣導,只要不提供通緝犯全名,所提供影像也能打馬賽克,這部分並未損及隱私,應無不妥。曾姓網友投訴文,兩日來已在臉書「NPA署長室」已有近280次回應留言,多數網友支持警方,並一面倒指她原想投訴「討拍」結果卻更慘。更呼籲她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快換男友!」曾姓網友在臉書「NPA署長室」投訴文,受到近280次回應留言,多數網友一面倒支持警方,並指她原想投訴「討拍」,結果卻更慘。記者卜敏正/翻攝 分享 facebook 有網友肉搜指曾姓網友是假帳號,並建議她「換男友」,若怕丟臉就別做歹事。記者卜敏正/翻攝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