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高等法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原任職台北市立某醫院藥劑科主任的高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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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被減薪降為一般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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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無理而提起訴訟;高等法院調查發現醫院人評會並無做成懲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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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的處置違反勞基法也違背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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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醫院應給付高女十七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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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每月支付一萬五千多元差額直至回復主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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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確定。高姓女子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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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九月七日院方通知她當月起免兼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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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五日再發函通知簽訂新勞動契約,不接受將依勞基法規定資遣。她認為此舉違反勞動契約約定,且有不當動機及目的,應屬無效。 醫院否認調職有不當動機,表示是北市衛生局申訴信箱接到投訴高女不當舉止及措施的投書,醫院接獲轉報後交付人評會審議,評估認為不適合再擔任主任,建議解除主管職務,降為一般藥師;且她的工資已優於其他同具學士資格的藥師,院方對於她的工資及其他條件未作不利變更。法院認為,院方因高女欠缺主管領導能力,院長基於權限做出調職,但人評會並未做成對高女懲處決議;且院方發函通知未於期限內簽新約,視為不接受降調將資遣,可見院方解除主任職目的是要逼迫接受降調,有不當動機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