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民進黨政府蒐集政治檔案的項莊之劍

立法院日前進行促轉條例人事同意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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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舉牌抗議「促轉會」與「黨產會」是民進黨政府用來整肅異己的工具。 中央社 分享 facebook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訂月底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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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重要配套的《政治檔案法草案》也已出爐。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相繼上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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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法是第三個與轉型正義相關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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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是促轉條例裡唯一明訂必須「另以法律定之」執行相關業務的法令。民進黨推動所謂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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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重「開放政治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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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並不僅僅是基於轉型正義而已。依照促轉條例和政治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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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開放」的政治檔案主要來自兩處:一是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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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民間團體或私人。先說政府機關部分:民進黨既已執政,相關檔案開放與否,本不成問題。即便有檔案被列為機密、極機密甚至絕對機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即有解密權限,是否開放或集中歸檔,都不需另立新法就可進行。 由是可知,促轉條例和政治檔案法要徵集的「政治檔案」對象,主要還是團體和私人。再從促轉條例所列罰則僅限團體而不針對私人看來,目標當然就是民進黨主要對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政治檔案法的母法是促轉條例,但奇特的是,兩者對「政治檔案」的定義並不相同。政治檔案法的開放檔案主體是抗日勝利起到解嚴間與二二八事件及內亂、外患等相關案件的檔案;但促轉條例則包山包海,擴及這段期間個案和體制上的各種檔案、紀錄與文字。無論何者,由於促轉條例和政治檔案法都賦予相關團體「主動通報」的義務,一旦立法通過,國民黨就必須面對二種抉擇:一是配合調查,整理所有黨史資料後「主動通報」並交出檔案;二則不予配合,坐等相關行政和刑事裁罰。依促轉條例規定,隱匿、損毀檔案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將檔案移交為國家檔案者,則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罰不可謂不重。即便國民黨選擇配合,自行整理資料後交出,在所謂「政治檔案」十分抽象,兩法又定義不一的情況下,仍很可能挂一漏萬,若要免責,恐怕只能把檔案全部交出。平心而論,過去黨國一體時代,國民黨確實握有不少與政府運作相關的文件和檔案,就歷史研究和保存史料的角度言,這些資料交給政府保管、處理並非不可行。然而募集資料的同時,卻硬要冠上「轉型正義」的帽子,豈非認定持有者就是必須被轉型正義者?這種價值判斷,實與中立客觀的研究態度相左。更重要的是,民進黨政府取得相關史料後,恐怕也不會忠誠的只拿來做為「轉型正義」使用,更多的可能,還是政治操作。茲舉幾個例子:國史館自民進黨重新執政後,即致力於「轉型正義」的史料蒐集,其中「二二八事件」當然是主要標的。去年二二八前夕,國史館公布了「陳儀曾向蔣請兵」,以及「美國官員曾主張助台灣獨立」文件;今年二二八前夕,國史館又公布「美國領事館指出陳儀部隊曾用達姆彈攻擊人民」文件。這些選擇性的片面文件希望達到什麼樣的政治效果,一望便知。尤其美國領事館所指達姆彈攻擊一事,根本無絲毫證據,政治操作意圖一覽無遺。因此可以想見,當國民黨將黨史館所有資料交出後,全部資料都只會變成民進黨政府回過頭來對付國民黨的工具,甚至選擇性「開放檔案」,亦不在話下。更不用說從促轉條例到政治檔案法,向「相關團體」徵集「政治檔案」,已是將私產化為公產的強取豪奪行為了。蔡政府若真有心還原歷史,就別再用「轉型正義」政治口號處理史料,先建立信任,然後認真的把史料交給民間公正客觀處理。若是被深綠綁架,一心只想追殺對手或利用建構自己的歷史論述來獲取政治利益,除了討好深綠,其實誰也騙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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