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18日二度探視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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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中選會拒絕「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補件。 記者黃純益/攝影 分享 facebook 針對黃士修先生補送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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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於十六日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中選會已點收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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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再點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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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能向社會詳予說明並化解黃先生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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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似乎未達預期成效。個人曾參與過總統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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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擬以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與公投法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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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中選會與黃先生參考。依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被連署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加蓋連署人印章之連署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前項書件,向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提出,並經受理後,不得補件。但是,在該辦法附式三之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的說明中,卻載明連署書件得分次提出。 與公投法相比,上述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作業及查核的規定是略有不同,但其相關規定顯然更為嚴格,且無審查後的補提機制。對於更為嚴格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都可違背不得補件的條文規定而允許其得分次提出,對於沒有條文規定不得補件而提案人補送公投連署書顯未違法者,中選會有何法律依據限縮提案人補件的權利?至於中選會新聞稿所稱,公投法規定連署人名冊應分直轄市、縣(市)分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如果可以多次送件,那何必預作分類?又如何分類?更何況沒有任何一個機關可以有辦法無限次數收件。對於同樣有此規定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選會已有順利完成六次總統直選的經驗,為何這次竟會如此憂心忡忡?任何法規難免有百密一疏之處,公投法循例於第一條載明,該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對於前述公投案所出現的爭議,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相關規定是否適用,尚請雙方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