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卷證龐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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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官會以各種名目拖延、讓案件遲延多年未能審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法官、檢察官積案被視為「歷史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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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身案件複雜、法官審案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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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品質優劣、當事人或律師刻意拖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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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能讓案件遲無進展。桃院前法官俞力華二○一三年至二○一八年無故遲延案件四十五件。俞雖在去年九月十日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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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職務法庭認定她違反法官職務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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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十五日判免職。 法官案件遲延原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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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以前就有被外界評為人權法官的積案嚴重,不久前還被同事在法官論壇質疑,過往他許多以聲請釋憲為由裁定暫停審理的案子,後來有些未聲請釋憲,延宕多時後才又重啟審理。過去曾被質疑久懸不決案件,如苗栗縣長徐耀昌涉棄土案,光一、二審竟審了十九年,拉法葉案在台北地院審理近九年才宣判,都曾引起不小爭議。曾有法官分到被告人數多的貪汙案或重大經濟案件,因案件繁雜,拖慢進度等待調動,把難辦的案子交給後手;曾有男法官為此請育嬰假一年多。承審法官換人,案子幾乎等於從頭開始,有的案子甚至在地院審理超過八年,符合速審法八年得減刑門檻。有法官指出,有時辦案遲延問題是出在當事人身上,像涉及財產的案件,有人會主張「給我們時間繼續談」;也有被告打焦土戰,傳一堆證人、所有提列證據都聲請勘驗或鑑定,故意拖慢進度。此外,像有案在身的立委或民選首長,常以「出國考察」請假,有些當事人的拖延伎倆,讓法官也很無奈。苗栗地方法院有件貪汙案二○○一年起訴後,因吳姓包商陷入昏迷無法到庭陳述,二○○五年停止審判列管,地院每半年追蹤列管身體狀況,至今尚未審結。以檢方角度來看,偵查程序雖不像審理複雜,但重大案件得趕在四個月羈押期內偵結,若檢察官怠惰導致未結案件高達三、四百件也時有所聞,一旦起訴品質不佳,法院就得多方調查證據開庭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