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毒品調驗人口曾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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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被採得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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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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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持續服用「感冒糖漿和止咳藥水」才出現這結果。法官函詢調查局和法醫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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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甘草止咳水含鴉片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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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含嗎啡和可待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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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導致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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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說法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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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罪」。
曾女因有多次毒品前科,去年7月接獲警方通知驗尿後,依約前往採尿檢驗,詎料卻呈現可待因濃度171ng/ml(小於標準值300ng/ml),嗎啡濃度為903ng/ml,呈可待因陰性反應、嗎啡陽性反應。
曾女喊冤說,98年10月以後就未再施用海洛因,驗出嗎啡反應是因那陣子重感冒,就醫治療服用甘草止咳藥水。
法官確認甘草止咳藥水,藥劑含鴉片酊,服該藥物後可導致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公訴檢察官卻持不同看法指出,依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函示,服用甘草止咳水所代謝出尿液中嗎啡超過300ng/ml時,其濃度為可待因的3倍以下,如果超過3倍,則可判斷為施用海洛因,本案嗎啡和可待因比值5.28,超過3倍以上,應該是施用海洛因,而非止咳藥水所致。
但法官認為,曾女的可待因檢驗結果呈現陰性反應,不能以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的公式推估。而且,去年8月底曾女再一次檢驗尿液,未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證明曾女說法可信。
法官強調,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昨天判曾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