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速之客請不走?強留小心觸犯「留滯住宅罪」。68歲葉姓女子前年進入陳男家催討百萬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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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人表示「人不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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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女卻執意要等到陳男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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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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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依妨害自由起訴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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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判決葉女觸犯留滯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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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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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願繳錢,則易服勞役兩天。陳男積欠葉女百萬元,雙方多年前議定分期攤還,但陳男因故未依約償還,葉女多次催討無果,在103年11月直接登門,要陳男當面說清楚、講明白。陳男媳婦告知葉女「人不在,請您先離開」,葉女充耳不聞,執意坐在客廳沙發上等候。陳男兩名兒子陸續返家,也要求葉女離去,但葉仍堅持要等到陳男返家,雙方因此爆發激烈口角。陳男兒子先關上住處鐵門及電燈,希望葉女自行離去,但葉女卻持雨傘作勢攻擊陳家媳婦,雙方肢體衝突,最後由陳家人將葉女拉出屋外,造成葉女肩膀挫傷,葉自認受辱,提告陳家傷害、妨害自由。檢方對陳家人採不起訴處分,陳家反控葉女侵入住宅,葉女高呼「如果他還我錢,我也不會這麼做啊!」檢方認為葉女犯行確鑿,提起簡易判決,新竹地院認定葉女觸犯刑法306條第二項的留滯住宅罪,處罰金2000元。法界人士提醒,依據刑法306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地;第二項為:無故隱匿其內,或退去之要求而滯留者。也就是說,平白無故闖進私人住宅,或是被屋主要求離去卻不予理會,便是觸法。葉女雖以討債名目進入陳家,看似「有因」,並非法條所說的無故,但對方家人「多次」請求葉女離開,葉女仍然「滯留」,就已明顯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