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通保法在立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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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警、法界人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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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規定立院得「隨時」派員執行通訊監察的機關「監督」執行情形;刑事局資深警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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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通常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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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少數有心立委會不會藉由法律賦予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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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說「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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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地裡「施壓」特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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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偵查中案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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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成打擊異己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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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憂心。
32條之一規定:「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建置機關、電信事業、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事業及處所,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刑事局資深警官擔心,未來若有立委利用新法到駐地內,調閱特定案件的監聽狀況, 恐讓司法警察機關被迫受「監督」,調查中案件受影響,讓人憂心。
「法不會出問題,人才會!」律師聶瑞瑩說,有心立委若拿雞毛當令箭,關切特定司法警察機關在偵辦中案件,暗地擴張權力,會產生一個戕害人權的怪獸。
她指出,新法中「隨時」規定太廣泛,「實施範圍」如何界定?甚至會造成違反三權分立、立法獨大的違憲疑慮。
「個別立委不代表立院!」律師李宣毅認為,條文中的「立法院」不指個別立委,單就條文來看,單獨立委不具隨時到通訊監察機關監督通訊監察權力,就法條字義來看,要隨時派員到建置機關,需是能夠代表立法院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