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記錄器揭違規 「未對時」不罰

中山高湖口路段上午8點7分才開放行駛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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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用行車記錄器拍到沈姓男子8點2分就走路肩的畫面。警方依據車籍資料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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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裁罰沈男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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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不服提告。法官認為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未與國道交控中心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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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做舉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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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撤銷處分。
判決指出,基隆市沈姓男子去年5月14日上午開車沿中山高南下,有人在指標89.3公里拍下他行駛路肩的畫面,向國道警察第2警察隊檢舉。
沈男主張當天他開車經過指標70.5公里附近時,看到高速公路資訊看板顯示可走路肩,才會行駛路肩,並質疑檢舉人行車記錄器顯示時間的正確性。
警方查出去年5月14日通報開放行駛路肩時間是上午8點6分,設在指標70.5公里、81.9公里和85.4公里的資訊看板,在8點7分秀出「87.2-90.5K開放路肩」的文字提醒用路人。警方得知檢舉人行車記錄器具衛星定位功能,誤差不可能超過5分鐘。
但法官認為,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並未與國道北區交控中心計時的儀器對時,難認定檢舉人行車記錄器顯示的時間,就是沈男行駛路肩的時間,加上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沈男違規行駛路肩,判決撤銷處分。
國道警察第2警察隊表示,轄區每個月依民眾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舉發約5百件行駛路肩、變換車道等違規,幾乎都成立。未來民眾提供足以認定違規事實的檢舉資料,警方調查屬實仍會依規定逕行舉發,但特殊個案會再輔以ETC等資訊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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