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離婚「容易」 社會支持當後盾 分居一年可離

分享 facebook 國人離婚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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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相關訴訟也日益增多。根據司法院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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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每年平均有十多萬件的家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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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只有一百卅二名家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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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位法官一年負擔上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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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員全國僅有卅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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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甚至是騎腳踏車跑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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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辛苦。婦女新知法律部主任秦季芳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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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伴隨而來的是關於子女的相關權益案件。家事法在二○一二年通過後,法院便開始配置家事調查官,提升案件品質,法官可要求家調官針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等案件,先行調查。但少數人力面對龐大的家事案件量,可能造成調查案件的品質下降,兒童實際的狀況出現落差,導致日後判決無法達到「兒童最大利益」。例如,在家暴離婚案件中,有些孩童雖然沒被施暴,但在目睹父親或母親施暴後,心裡可能產生恐懼、焦慮等;若法官、家事調查官等人員沒有詳實調查,將孩子判給施暴的一方,可能對孩子產生更大傷害。我國離婚需雙方上戶政事務所才能登記離婚,只要有一方不願意,便可能走向法院,造成離婚案件在法院越來越多。加拿大家事法專家彭孟嫻指出,加拿大是只要雙方分居期滿一年,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由法官裁准後即可生效,但「容易離婚」背後伴隨著是強大的「社會支持系統」,可供台灣借鏡。彭孟嫻擔任加拿大家事法庭諮詢期間,處理過許多夫妻分居與離婚的案件。彭說,分居一年即可離婚,是因加拿大政府認為「只要一方想離婚,即便另一方不願意,這樣的相處也沒有實質意義。」避免很多離婚案件在法院延宕多時,耗費大量社會資源。不過伴隨的仍是完整的社會支持系統,比如,婦女被家暴,可在事發後直接到法院,不需排隊便有法庭人員帶到隱密室,了解對方是否有酗酒、吸毒,性虐待等狀況,社工和兒童保護協會的人員也都在法院,直接啟動社福機制。為避免婦女回到家庭再度被施暴,會安排婦女短暫進入「婦女庇護所」,輔導婦女就業並協助婦女申請社會住宅,不會因經濟問題,被迫返回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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