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天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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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重啟協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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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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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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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官員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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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回應民間訴求。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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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協商非台灣單方面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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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陸方不願意,「等於協議作廢」。
昨天公布的政院版第十七條條文規定,兩岸協議可依立法院的審議情況,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這是很重要的一項安排,也是因應當前時代演進所做的調整。官員說明,對照民間版本中,有關兩岸協議在立法院審議過程可以修正或予保留,行政院必須回應。
不過,在政院版的立法條文說明中,指此為「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的安排 ,因此立法院對兩岸協議的審議或審查,應只能作出「准」或「駁」的決定。
王郁琦解釋,若政院版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先於」兩岸服貿協議通過,服貿協議將適用政院版第十六條規定,即未涉及國內法的修訂,可送立法院備查或交付委員會審查。其中,交付委員會審查這一道程序,也因去年中服貿協議完成簽署後,立法院要求送交委員會逐條審查而新訂。
但服貿能否適用新協議監督條例,王郁琦指出,服貿協議因先有朝野協商、逐條審查與逐條表決等結論,處於「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與「三個月(得展延一次)未完成視為已審查」情況之外、「屬特例」,行政部門會尊重國會,讓服貿逐條審查、表決。
至於未來新的兩岸協議,王郁琦表示,若政院版獲通過,未涉及修法的協議將適用第十六條進行包裹表決,或六個月未完成審查自動通過;若審查結果有條文遭更動,則適用第十七條重啟協商。
對於民間版所提已生效協議都須經過立法院重新議決、無議決就無效,王郁琦質疑說,依此規定,現有兩岸循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所抓獲的通緝犯,是否都要再送回大陸?直航也要暫停?零關稅產業要回復過去關稅?恐怕將影響民眾從過去兩岸協議所獲取的成果。
※延伸閱讀》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政院版VS.民間版
‧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