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根據檢舉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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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為避開爆胎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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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快速道路路肩的車子告發違規。黃姓男子訴請撤銷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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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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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檢舉人都行駛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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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認為若不走路肩無法安全通過肇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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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不罰。
舉發單位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第一中隊機動分隊長陳世隆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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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官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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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交通裁處單位撤銷罰單,也不會上訴。陳強調,考量到車禍時,需要救護、救援才會不開放路肩。
法界人士指出,檢舉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資料,有多輛的車子都被拍到行駛路肩,因此,被告發應不只一件。當事人若認為不公平,可提訴訟,要求撤銷罰鍰處分。
黃姓男子表示,去年四月三日下午他開車行經高雄市八十八號快速道路林園段,前方一輛轎車爆胎,且遭追撞,車身橫跨內外車道。他為避開,與許多車輛行駛路肩,但也被其中一輛裝有行車記錄器的車子攝錄,並向警方檢舉。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第一中隊機動分隊根據錄影畫面,舉發黃等人違規行駛路肩,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裁罰4千元。
黃表示,車禍現場有警員,卻無人指揮交通,嚴重影響後方車輛並造成回堵。他強調,若行政人員不作為,造成用路人違規,卻開單告發用路人,有違常理。
台南地院法官勘驗錄影畫面,確認肇事車輛橫跨在內外車道,且警方未指揮交通,甚至連檢舉人的車子都為了避開肇事車輛,不得不走路肩。
法官認為,連檢舉人也無法避免因堵塞而必須行駛路肩,顯然已發生特殊狀況。黃的違規為不得已,情節輕微,裁處罰鍰的行為過當,有違比例原則,應撤銷罰鍰處分。,